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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微信公众号

工业园暗藏300多个“炸弹”,当场查处!

2023-05-15 14:28:20 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报微信公众号

  “这里有人在储存、充装燃气,估计有几百瓶,像是个非法经营点。”5月12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管执法局接到这条举报线索。当日下午1时许,执法人员在举报人的引导下,来到位于绿柳路河西工业园区的一个简易厂房,发现该厂房的平房和集装箱里堆放有大量的燃气瓶,其中有些已完全生锈。

  

    据当事人甘某称,他平时从事燃气充装和销售业务,通过他人提供的工业燃气,充装到普通燃气瓶,再售卖给一些切割废铁的从业人员。

  

    因甘某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暂扣燃气瓶315个,其中装满燃气的113个,用于充装燃气的工业燃气瓶58个。目前,柳州市燃气协会已依法对查处的燃气瓶作暂扣处理,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堆放燃气瓶的场地非常简陋,通风条件极差。如此多的燃气瓶堆放在这样简陋的场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且,金属切割作业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使用“黑气”无异于火上浇油。

燃气有易燃、易爆的特点

非法存储、买卖或者是运输危害极大

一旦发生意外

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应急君提醒广大民众

这些非法生产、存储、灌装的“黑气”

均不符合安全标准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切忌贪图便宜使用来路不明的“黑气”

“黑气”为何危害巨大?

  ●“黑气”藏匿处无任何安全措施,而周边人口一般较稠密,发生事故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黑气”违规运输,改装车的密闭空间内极易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导致发生爆燃。

  ●“黑气”经营者使用超期或报废的液化气钢瓶,勋在漏气、角阀开启不畅等问题,极易导致泄漏、爆燃等事故。

  ●“黑气”经营者未经过专业培训,将大瓶液化气分装到小瓶中,极易泄漏、爆燃。

  ●“黑气”经营者销售的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侵犯用户利益。

  ●“黑气点”销售的瓶装液化气中掺加二甲醚,腐蚀橡胶圈,导致钢瓶漏气,发生爆燃。

 如何辨别“黑气”

  ●看:看瓶颈,没有企业代码+流水号钢印的,螺丝拧口未封口处理的,就是不合格的;看瓶身,没有年检标志的,超出使用期限的,也是要果断拒绝的。

  ●辨:辨颜色,合格的液化气燃烧火焰应该是蓝色的,如果火焰蓝色少红色多,必定有添加剂;辨味道,“黑气”添加的成分会让燃气的味道更浓烈,闻到明显煤气味道的燃气,就要小心了。

  ●判:判场景,“黑气”不合法,经营者为躲避检查,往往租用民宅或其他隐蔽场所储存,在小杂货店面摆一两个钢瓶做样子,派发送手工小卡片招揽客户。遇到这种遮遮掩掩的销售方式,基本上可以判定是“黑气”了。

责任编辑: 韩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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