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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李鬼”安全评价机构现形记

2021-07-02 08:30:54 来源: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医药企业开展了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区两家医药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调取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进行对比,结果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于是,执法人员对企业安全评价相关台账、安全评价委托服务合同进行了检查,与这两家企业签安全现状评价技术委托服务合同的是同一家名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的机构。而令人费解的是,为上述两家企业出具评价报告的不是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而是两家不同的评价公司,一家是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评价报告违法案件,其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更为复杂的灰色利益链条。

  追踪灰色利益链条

  随即,执法人员对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和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0日,系独立法人实体,从事安全相关技术服务,但不具备评价资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在该区有着较为丰富的人脉资源,常常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无需资质要求的安全技术咨询业务,获得经济利益。

  黄某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时任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代理的申某。两人聊到安全评价时,黄某某觉得自己在地方有人脉资源,但没有安评资质,而申某觉得自己作为评价公司省一级的代理有评价资质,但没有评价人员和当地资源。两人一拍即合。2020年4月以来,两家机构先后与9家企业签订了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承接安全评价技术服务项目,非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经查,一般情况下,黄某某接到业务后,自己或委派其他人员,假冒评价机构专家,到企业走马观花,收集有关材料后,便编写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随后他将评价报告交给申某,申某拿到报告后,冒用所在评价公司注册的评价师的名义,凭空虚构项目组评价组成人员、报告编写人员、技术负责人以及过程控制人员等并伪造签名,再以所在公司资质出具评价报告并盖公司印章。这样,低劣的评价报告就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欺骗企业,非法获利。

  黄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2.5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价格承接业务,再以每份报告5000元的报酬支付给申某或申某控制的公司。申某除利用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评价资质出具报告外,还以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报告。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主营业务为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业务,环评、安评等。截至2020年10月,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全国成立了20家分公司和8家办事处,形成以银川、河南、四川、广东为保障基地,辐射支撑全国分公司的市场格局。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林某某陈述,申某原为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代理,其在江苏南京以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共为72家企业出具了评价报告。

  2020年6月因账目问题,申某被公司开除。其经手的72家企业的评价报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成立项目组,公司也未派任何评价师参与评介活动。有7家“李鬼”安全评价机构与申某合作,相关评价报告均涉嫌造假,申某因此获利140余万元。

  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核心业务是安全评价和企业的安全技术咨询、安全标准化评审。2020年11月,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南京成立了江苏分公司。

  根据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某辨认,申某以该公司资质出具的8份评价报告所用印章均非公司所刻,疑似假章。据周某陈述,该公司只有一枚印章,一直由公司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从未在内蒙古以外的地区使用,各地分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用章,均须依照公司章程,把报告寄回总公司,经相关流程批准后方能签章。

  据此,办案人员判断,申某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拟对其进行深入调查。

  再次发现伪造公章

  申某闻风逃匿,拒绝配合调查,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办案人员没有向困难低头,立即调整思路,围绕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其利益关系链展开调查。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的协助下,案件又有了新的突破。经核实,与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合作的“李鬼”安全评价机构竟然有20多家,覆盖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盐城、淮安等多地,炮制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涉及诸多重点工程,报告数量多达百余份。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人员又发现另外两枚假冒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印章仍在使用。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意外发现,时任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的李某以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评价资质为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上盖有“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印章。经办案人员仔细辨认,这枚印章也涉嫌伪造。

  为了确保李某和申某违法行为证据的有效性,办案人员将此二人经手的两份评价报告提交至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印章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这两份报告所盖印章与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期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的。同时鉴定结论还排除了李某和申某所使用的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的可能。

  也就是说,李某和申某各自使用一枚伪造的“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印章。

  得此鉴定结果后,办案人员信心大增,决定按图索骥,乘胜追击。办案人员追踪到某污水处理厂,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中水厂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再一次出现了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印章换成了“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报告专用章(6)”。经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某辨认,该印章不是公司所制。而这3份报告是一个自称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赵某出具的,报告中的“评价人员”也从未到过企业现场,而报告实际是一家名为“南京晟邦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

  办案人员依法对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晟邦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给予行政处罚;对3名使用伪造印章的人员申某、李某、赵某,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涉嫌伪造印章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至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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