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出台《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差别化管理。该办法明确,信用分类按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六类,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该办法列举了4个级别信用主体分别须具备的条件,并要求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等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的部门,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在检查频次、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认证、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要严于工贸、中介机构等非高危行业领域。根据该办法,对一级、二级、三级信用主体,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分别为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四级信用主体,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