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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应急管理部发布部令第2号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2019-09-27 16:37:24 来源: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改服”有关要求和配套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以部令第2号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修订主要内容是: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将《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由原来既报纸质文本又报电子文档,修改为仅报电子文档,减少“线下跑”,落实“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和群众少跑腿”,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客观要求。二是依据《条例》第7条中关于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办法》第26条作相应修改,仅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依据《条例》第8条中关于政府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办法》第32条和第33条中关于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四是依据《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有关要求作为第48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管理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使《管理办法》涉及职能职责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应急管理部“三定”规定相一致。六是对其他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责任编辑: 李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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