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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应急管理

以案为鉴!宁波市森林火灾案例警示

2022-03-17 13:44:37 来源: 宁波应急管理

  案例一:

  2021年3月15午间天气晴好,气温较高,梁某一行四人在位于宁海县西店街道邬家庄园的后山上爬山游玩过程中,随手将用随身携带打火机点燃的芦苇杆丢在路边的杂草堆中,引发森林火灾。一小时后附近居民发现山上有大量浓烟,遂报警。经过60多名消防人员和群众两个多小时的紧急扑救,终于在下午16时将森林火灾完全扑灭。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山场面积32.3亩,其中商品林面积计0.2亩,造成大量树木毁损,除动用救援力量的经费外,经济损失达5万余元。

  公安机关通过GPS定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锁定作案嫌疑人为梁某等人,并于当晚8时将嫌疑人梁某一行抓获归案。在警方的询问下梁某对自己因游玩造成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宁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还承担公益林抚育费,商品林损失费以及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等共计3万余元的赔偿债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二:

  2021年12月4日13时许,付某在鄞州区横溪镇大岙村扫帚湾山自己承包的竹林中作业期间,随手将烟头丢弃在毛竹叶堆中,引发了山间的毛竹叶和杂草燃烧,产生滚滚浓烟。13时30分附近村民发现后合力将火扑灭。经林业部门测算,过火面积达9亩,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左右。

  付某在防火期内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9亩,尚未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结合救火结束后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1年2月18日正值象山县每年森林防火期间,下午2时左右陈某未在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自留地上烧田坎草,因天气干燥且风力较大,火势迅速向山林蔓延,所幸由于发现及时,处理迅速,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勘察鉴定,本次火情过火面积0.7亩,未造成树木林地毁坏。经林业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系在森林防火期内从事农业生产性用火,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陈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还发生同样的案例。2020年3月20日,林某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到黄避岙乡鸭屿村高速桥下自留地里整地焚烧枯枝落叶,未引起森林火灾。林业部门根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林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

  2021年2月7日上午,余姚市丈亭镇汇龙村村民钟某在其位于汇龙村“羊头山”的个人承包山里修剪杨梅树并焚烧杨梅树枝条过程中,不慎引起山林火灾,造成“羊头山”部分山林受损,经现场勘查认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4.9亩,未造成树木林地毁坏。经林业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系在森林防火期内从事农业生产性用火,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钟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2月19日下午,苏某在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的“青明山”个人承包山里修剪杨梅树并焚烧杨梅树枝条过程中,不慎引起山林火灾,造成“青明山”部分山林受损,经现场勘查认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3.7亩。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苏某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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