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发现场
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
任何一项证据的取得
都与案发现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
都是违法行为
2023年7月,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扑救后,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告知当事人火灾现场已经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和设立警戒线,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然而就在火灾发生的第三天,消防员再次进入现场勘验时,发现火场的原始状态已遭破坏,现场烧毁的火灾残骸有一部分已被清理,给火灾原因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经核查,系房东蔡某在火灾现场被依法封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挖掘机及工人清理火灾现场,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导致火灾现场被破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消防部门已将相关材料、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2021年10月29日14时29分许,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一包装厂对面空地货车着火,黄圃消防救援站立即出警处置。
火灾扑灭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告知该车驾驶员杨某忠和车主李某南,火灾现场已经张贴《火灾现场封闭公告》和设立警戒线,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2021年11月1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监督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杨某忠擅自进入查封现场并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调查,杨某忠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第六项之规定,杨某忠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