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量在线巡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15 17:41:38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切实做好调查数据成果质量管控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国灾险普办发〔2021〕6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我部组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量在线巡检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量在线巡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质量的管控,依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数据成果质量在线巡检的目的,是在既有的调查阶段数据质量管理和县级自检、逐级质检核查等程序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全过程管控。巡检不代替上述各类既有的数据质量管控措施,也不代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本地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质量在线巡检组成员名单和专家名单,列入巡检组成员名单的人员称为巡检组成员(以下简称巡检员),列入巡检组专家名单的人员称为巡检组专家(以下简称巡检专家)。巡检员和巡检专家有权对各地各阶段的调查数据进行在线巡检。

  第四条 巡检员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各地调查数据进行在线巡检。巡检可以在以下三个阶段的任意一个、两个或三个阶段实施:

  1. 县级调查录入率达到 50%至全部完成阶段;

  2. 开始县级自检、纵向汇交至市级之前的阶段;

  3. 开始市级质检核查、纵向汇交至省级之前的阶段。

  第五条 国家统一的软件系统在省级部署时预留巡检账号,巡检员通过巡检账号登入各省级部署的软件系统进行巡检。

  第六条 采用自有软件系统进行调查的县区,应当为巡检工作预留巡检账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给巡检员使用。

  第七条 巡检员对于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议发出数据质量提示单和数据质量警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和警示单)。

  第八条 提示单或警示单由巡检员填写,经另一名巡检员复核后,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查工作专班。专班定期邀请巡检专家召开巡检结果审定会,集中审定巡检员提交的提示单和警示单,然后予以下发。

  第九条 在调查录入阶段,调查录入工作主要由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县区,提示或警示对象为承担调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调查录入工作主要由基层组织承担调查工作的县区,提示或警示对象为县级普查办。

  第十条 在县级自检阶段,提示或警示对象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市级质检核查阶段,提示或警示对象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提示单或警示单通过软件系统发给被提示或警示单位的主管账号,线下抄送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提示或警示对象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被提示或警示的单位,应当对经现场核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整改,提交整改说明;对经现场核查认为不属实的问题可以提出申诉,提交申诉材料。整改报告或申诉材 料线上通过软件系统提交,线下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查工作专班。

  第十四条 发出的所有提示单和警示单记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开。经现场核查不属实的提示、警示问题,在申诉成立后予以核销记录并公开核销情况。

  第十五条 软件系统设立调查数据处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三个阶段的县级行政区列表。巡检员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查工作专班主动申请对列表中不超过5个县级行政区进行在线巡检,经批准后获得巡检权限。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查工作专班分配巡检任务和权限,指定特定巡检员对列表中的不超过 5 个县级行政区进行在线巡检。

  第十六条 一名巡检员同一时间巡检的县级行政区不超过 5 个。如已达 5 个,应在至少完成其中一个县级行政区的巡检后,再申请巡检新的县级行政区。

  第十七条 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三个阶段的每个阶段,只接受一名巡检员的一次巡检。

  第十八条 巡检员对一个县级行政区一个阶段的数据质量的巡检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不少于600字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对该县级行政区该阶段的数据质量整体水平的评级(A/B/C/D 四级),发现的共性问题,发现的具体问题,是否发出提示单或警示单,发出的数量等。

  第十九条 巡检员将一个县级行政区一个阶段的巡检报告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查工作专班,由专班组织巡检专家召开巡检结果审定会审定,视为完成该县级行政区该阶段的巡检。

  第二十条 巡检报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查工作专班存档,作为部级抽检审核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行政区巡检的数据质量整体水平评级标准、提示单或警示单的审定标准由巡检专家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巡检工作实行积分制,巡检员完成巡检工作可获得相应积分。软件系统对巡检员按照所获积分的多少排名,每周自动公布排行榜。巡检员根据所获积分可以获得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韩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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