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任务规划与设计,普查实施分为2个阶段。
一是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主要是202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普查软件系统,国家和地方各级在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指导下,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是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主要是2021年-2022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国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需要强调的是,本次普查虽然有整体工作安排,但并不是说普查成果要等2022年普查结束后才应用,我们将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边普查、边应用、边见效”的原则,在普查数据采集后就可以立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中予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