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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

湖北:出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0-10-01 22:52:58 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报

  近日,《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出台。《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了该省安全生产领域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指导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而做到责罚相当、同责同罚。

  据介绍,《标准》对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细化、裁量幅度规范化、考量因素标准化和裁量空间有限化,确保行政处罚的严格规范,公平公正。2010年,原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省法制办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规制度的制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一些法规标准已与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相适应。“中央提出了新要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执法工作有新需求,因此制定新的标准迫在眉睫。”负责《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的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高峰说。

  据介绍,湖北省在《标准》修订中,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等方面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同时,坚持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该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了适用对象。

  《标准》共分为《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5个部分、40类违法行为。“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由于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导致处罚的结果截然不同,如《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处2000元至1万元处罚,某经营者或许在外存放了1件到2件,虽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但是,按照规定可以罚款1万元。这一情况同去年湖北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1家经营者在外储存了3000件烟花爆竹,已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相比,后者的违法情形更为严重,但是,按照规定最多只能罚款1万元。”王高峰说:“现在《标准》对这一条款进行了细化,烟花爆竹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数量不足核准数量的50%,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数量超过50%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真正做到了同责同罚。”

  据介绍,《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一般事故处罚标准是20万元至50万元。“既可以处罚20万元,也可以处罚50万元,如果该企业是招商引资企业,纳税大户等,一般地方会出于服务发展需要,处罚20万元,而另外一起事故,同样是一般事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却可能处罚40万元甚至更多。同样是一般事故,处罚结果却截然不同。”王高锋说,“所以,我们将条款细化,对于一般事故,急性工业中毒15人以下,处罚20万元至35万元,如果发生一般事故,急性工业中毒15人至30人,则处罚35万元至50万元,这样自由裁量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执法人员自由发挥的空间小了,以权谋私的现象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标准》还对40类违法行为中,涉及法律适用的13类违法均列出了新的适用依据。针对40类违法行为,首先统一表述格式,对需要裁量的各类违法行为,均按照“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这一模式予以规定,即在认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引出对该类行为实施处罚的具体处罚条文,然后再结合人员数量、行为次数、危害程度等考量因素予以细化;其次,与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40类违法行为中,有13类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标准》均列出了新的适用依据,有1类行为已废止,《标准》也予以明确;最后,明确了特别重大事故的裁量适用,即仅适用于受应急管理部委托对特别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王高锋说,希望《标准》的出台,对湖北省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 韩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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