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再次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摆到了大家面前。按照《意见》,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最严重者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对这个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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